食品安全报名网
Food Safety Registration Network

贵州发布食品安全条例筑牢食安防线

发表时间:2023-12-12  浏览次数:1039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影响国计民生的大事。近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聚焦社会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网络食品经营监管、农村集体聚餐监管等内容作出严格规定,切实用法治力量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条例》列出专章,明确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设立的条件、登记的事项、经营时应遵守的规定。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条例》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等主体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义务进行了细化,对食品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餐饮登记证,并按照载明的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对配送的食品应当使用封签或者一次性封口包装等方式进行封装。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经营者信息页面的显著位置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为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


《条例》指出举办者、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举办或者承办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举办者应保证场所、设备设施和用水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使用的餐饮具应当洗净、消毒、保洁,并按照食品安全承诺书要求做好留样并记录。举办者、承办者要牢记“红线”,不得采购使用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得采购使用野生菌等高风险食品原材料;不得使用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等亚硝酸盐,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不得提供无合法来源的散装白酒。(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报名咨询13693518320/微信同号


返回首页  | 关于我们  | 报名指南  |  资料下载   在线报名 |   服务时间:08:00-17:30 (周一至周六)

版权所有:中都教育© 2014-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www.zyts.org.cn 邮箱:baokaoban@126.com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镜像网站 否则必追究其法律责任 鄂ICP备19017669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