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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意见:拟明确建立食品企业内部“吹哨人”制度

发表时间:2024-02-22  浏览次数: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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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发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监督作用,建立“吹哨人”制度,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告》显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员工及相关知情人(以下简称“吹哨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名举报本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线索,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查证属实,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吹哨人”应当予以奖励。


《公告》所称内部员工,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社保的人员;相关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与企业存在业务联系的人员、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等。 


“吹哨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属于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危害程度大、社会影响广等重大违法行为的,或避免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协助查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征得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按《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为 100万元。单笔奖励金额达到 50万元以上(含 50万元)的,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等按照《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九条执行。除物质奖励外,在征得“吹哨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同时,《公告》表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优化、简化奖励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减少获取“吹哨人”不必要的个人信息。“吹哨人”应当配合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吹哨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未经“吹哨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吹哨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举报奖励等相关情况。


《公告》强调,“吹哨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伪造证据,不得谎报案情、故意干扰办案程序。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吹哨人”进行打击报复,出现以上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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