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出口水产品原料管理,保障出口水产品的安全卫生,规范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了《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适用于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供水产品原料的水产养殖场,水产养殖是指利用各种水域以各种方式进行水产经济动植物养殖和种植的生产活动,除输入国家(地区)有明确要求外,不包括在开放海域内人工投苗后自然生长的水产品。《管理办法》要求,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名单。
《管理办法》着重强调了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农业或渔业部门认可为合法养殖的证明材料;养殖场周围无畜禽养殖场、医院、化工厂、垃圾场等污染源,内部环境卫生良好;养殖场内养殖池或网箱有规范的编号;水源充足,养殖用水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场区卫生整洁、布局合理,符合卫生防疫要求,避免进排水交叉污染;具有独立分设的药物和饲料仓库,仓库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有专人负责记录入出库登记;养殖密度适当,配备与养殖密度相适应的增氧设施;不存放和使用中国、输入国家(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药物应当标注有效成分,建立真实完整的用药记录,并严格遵守停药期规定;投喂的饲料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要求;建立完善的水产养殖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养殖场应准确、规范、及时填写养殖日志,相关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 2年以上;配备养殖技术员,养殖技术员应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熟悉其养殖原料加工的水产品输入国家(地区)相关药残控制法规和标准并能遵照其要求开展养殖管理。
此外,《管理办法》要求,已获得备案的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的名称、地址(未发生位置搬迁)、养殖面积、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养殖品种等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合法养殖证明材料到期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养殖场养殖使用权、养殖种类、养殖场位置搬迁、养殖场及周边养殖环境有较大变化,或发生其他较大改变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养殖水产品安全卫生的,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注销原备案资质后,重新申请备案。(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