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健食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相关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行为,维护广告市场良好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管局现作出如下合规提示:
一、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前,必须依法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擅自剪辑、拼接、修改;内容需改动的,应重新申请审查。
二、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保健食品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保健食品不是药品,广告内容中必须清晰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字体颜色易于辨认,视频广告中需持续显示。
四、广告内容应当严格以经批准的注册证书、备案凭证、产品说明书为准,不得超出批准范围宣传。
五、保健食品广告负面清单:
1.不得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天然”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严禁宣称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3.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含有“热销抢购”“家庭必备”“推荐、指定、获奖”等诱导性、综合性评价内容,不得制造健康焦虑。
4.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5.不得以健康科普、养生知识分享、人物专访、新闻报道、资讯服务专题(栏)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6.其他违反保健食品广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请全市相关经营主体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保健食品广告相关活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力度,对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广告线索,可通过12315、12345热线进行举报。(来源:合肥市场监管微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