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报名网
Food Safety Registration Network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划重点

发表时间:2026-03-30  浏览次数:1433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压实委托双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食品委托生产环节安全风险,《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13号)自202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推动全市食品生产企业正确解读办法,逐项自查整改,落实合规义务,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让我们一起来对办法中的关键内容划重点

 

适用范围要记清,特殊情形需留意

(一)适用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委托生产活动的委托方、受托方,均受本办法约束。

(二)核心定义: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从事食品全部或部分环节生产并交付产品的行为,均属于食品委托生产;以商标许可、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展的食品生产,符合上述情形的,同样适用本办法。

(三)特殊排除:委托生产仅用于出口的食品、境外企业委托境内企业生产食品,按照食品安全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相关规定执行;特殊食品委托生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双方资质有门槛,无证生产严禁止

(一)委托方资质要求

1.需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具备监督受托方生产的能力,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严禁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生产能力的企业生产食品,不得将需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拆分部分环节委托生产。

 

(二)受托方资质要求

1.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载明的食品类别、品种明细,需与受托生产的食品完全一致。

2.需具备与生产食品相匹配的生产设备、场所环境、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严禁超许可范围、无生产能力接受委托。

 

合作前期必做项:查验+合同+报告

(一)双向资质查验,记录留存有期限

委托方、受托方需互相查验对方资质证明,委托方核查受托方生产资质及保障能力,受托方核查委托方经营资质,查验记录需留存备查。留存期限:产品保质期满后不少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自最后一批产品生产日期起不少于2年。

(二)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责任不能“甩锅”

委托生产前,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委托生产合同,明确双方资质、食品品种、执行标准、原料采购、监督方式、事故处置、责任划分等核心内容。严禁通过合同、商标许可、特许经营等方式,减轻或免除自身法定食品安全责任,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

(三)合同签订10日内,完成双向报告

 

合同订立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受托方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含双方信息、资质、食品类别、合同期限等。合同内容变更、终止,或双方证照被撤销、吊销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注销报告,严禁瞒报、漏报、迟报。


生产过程严管控,全程留痕可追溯

(一)原料把控责任明:委托方、受托方各自提供的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接触材料,需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各自对提供的物料负责。受托方自行采购物料的,需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委托方提供物料的,不得阻碍受托方查验,同时要监督受托方采购及查验全过程。

(二)生产监督常态化:委托方是委托生产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可采取驻厂、巡查、第三方监督等方式,对受托方场所环境、人员、原料、生产环节、检验、标签等全流程监督。监督记录需双方确认、分别留存,发现受托方生产条件不达标、存在安全风险的,立即要求整改、停产,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三)检验留样不松懈:受托方需按规定对产品出厂检验,做好检验记录和产品留样;委托方需查验出厂检验报告,按需抽样复检,确保产品符合标准。检验记录、留样保存期限与资质查验记录要求一致,保质期满后不少于6个月,无保质期的不少于2年。

(四)问题产品快处置:发现委托生产食品不符合标准、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双方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委托方依法召回上市产品,受托方全力配合,同步做好召回、处置记录。


标签标注有规范,缺一不可罚则重

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名称前需冠以“委托方/受托方”“委托单位/受托单位”字样;同时标注委托方联系方式,确保标签信息清晰、完整、真实,严禁标注虚假信息、漏标关键内容。

 

法律责任要牢记,违法违规必追责

(一)资质违法:委托方无合法资质、拆分工艺委托,受托方超范围生产,将被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最高处10万元罚款。

(二)合同报告违法:未签书面合同、甩锅责任、未按时报告或报告虚假信息,将被警告、罚款,拒不改正最高处3万元罚款。

(三)生产管控违法:未落实管理制度、原料不合格、未监督生产、未检验留样,将依照食品安全法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从重处罚情形:委托方强迫受托方违规生产、未履行监督责任;受托方明知产品不合格仍生产、逃避监督,将依法从重处罚。

(五)标签违法:标签标注不符合要求,将依照《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对双方予以处罚。

 

最后,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全市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委托生产环节,委托方负总责、受托方负生产责任,双方需严格对照办法要求,全面梳理现有委托生产业务,尽快完善资质查验、合同签订、备案报告、生产管控、标签标注等全流程合规工作,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请各企业高度重视,提前做好合规筹备,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共同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来源:柳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报名咨询13693518320/微信同号


返回首页  | 关于我们  | 报名指南  |  资料下载   在线报名 |   服务时间:08:00-17:30 (周一至周六)

版权所有:中都教育© 2014-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www.zyts.org.cn 邮箱:baokaoban@126.com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镜像网站 否则必追究其法律责任 鄂ICP备19017669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