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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非法添加、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承诺书

发表时间:2026-07-21  浏览次数:1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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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及相关经营主体: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为压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整治非法添加、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乱象,守住辖区食品安全底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现就相关合规要求告知如下:

 

一、严守法律底线,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全流程禁止非法添加行为。生产、加工、仓储、销售各环节,不得添加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未批准、不属于食品原料的有毒有害物质与非食用物质,工业原料、违禁化工品、各类非法添加剂均严禁使用。不得依靠非法添加物调整食品色泽、口感、外观、延长保质期。

 

二、恪守标准规范,严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使用必须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严格遵循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适用食品品类,严禁跨品类使用专用添加剂,不在国标禁用品类中使用对应添加剂,不得私自扩大添加剂适用场景。同时严控使用剂量与使用频次,规范投料操作,杜绝超量、频繁滥用添加剂,保证添加剂使用行为完全符合国家标准。

 

三、压实主体责任,健全全流程管控体系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需搭建覆盖采购、验收、存放、领用、投料、台账登记的完整管理制度。一是源头把控,采购添加剂时核验供应商资质与产品合格证明,不采购无资质、过期、变质、不合格添加剂及非食用原料;二是规范仓储,添加剂单独分区存放,安排专人管理,张贴清晰标识,与有毒有害、非食用物品分区隔离;三是规范生产操作,制定标准化添加剂投料流程,明确用量标准,完整留存使用台账,实现全过程溯源;四是常态化自查,定期开展添加剂使用专项检查,及时整改超范围使用、操作不规范等安全隐患。

 

四、明确法律后果,强化合规经营意识

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存在非法添加、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的主体,监管部门将从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及涉案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处以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处以货值十倍至二十倍罚款;情节严重直接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若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涉嫌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绝不从轻处置、姑息违规行为。(来源:武夷山市场监管微信号)


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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