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压实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市民食品安全,现将有关措施通告如下:
一、监督抽检发现集中交易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将依法对经营者调查处理,并责令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不合格产品信息及召回公告,公示期限严格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监督检查发现集中交易市场内经营者销售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用农产品,将依法对经营者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监督检查发现集中交易市场内经营者存在虚假标注、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市场开办者明知前述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且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除依法对经营者查处外,同步对市场开办者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发现集中交易市场内经营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无进货凭证、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将依法对经营者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发现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入场查验义务、未对无法提供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将依法对市场开办者调查处理。
六、监督检查发现集中交易市场未按规定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或提供虚假培训考核记录的,将依法对市场开办者调查处理。
七、监督检查发现农批市场未履行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义务的,或提供虚假检验检测记录的,将依法对市场开办者调查处理。
八、监督检查发现农批市场未履行统一销售凭证格式、监督入场销售者开具销售凭证等管理义务的,将依法对市场开办者调查处理。
九、监督检查发现农批市场开办者未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食品安全自查工作制度,或者提供虚假自查记录的,将依法对市场开办者调查处理。
十、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若发现公职人员、党员干部有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将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相关线索。(来源:日照市场监管微信号)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