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分支机构每年需要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哪些内容?
答:企业总部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向所在地负责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全国分支机构、门店等清单,准入及退出情况,以及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等情况。分支机构也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向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相关法条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企业总部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向所在地负责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全国分支机构、门店等清单、准入及退出、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等情况。
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向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等情况。
第三十条——企业总部、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报告相关情况的,由负责监督管理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报告时提供虚假信息的,由负责监督管理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来源:江苏市场监管微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