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关单位:
自2026年12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3号)(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为规范全市食品委托生产行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明确食品委托生产具体定义
《办法》中食品委托生产的定义,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凡是符合《办法》定义中的“三个构成要素”的食品生产行为,都应遵守《办法》规定。
严格食品委托生产双方资质
按照《办法》规定,委托方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具备监督受托方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的能力,并确保能够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明确禁止: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委托方不得将部分环节委托生产;委托方不得怂恿、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受托方违反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生产活动。受托方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应当包括受托生产的食品类别和品种,并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签订食品委托生产书面合同
《办法》规定,委托双方实施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生产合同。明确禁止:合同约定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委托双方不得通过订立的委托生产合同,或者假借订立商标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落实食品委托生产报告制度
按照《办法》规定,委托双方应当在委托生产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前款报告内容有变化、合同终止或者委托双方证照被撤销、吊销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加强食品委托生产过程管控
在原辅料管理方面
委托双方应当对各自提供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负责。
在标签标识方面
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注意:委托双方应当对委托生产食品的标识进行审核,并记录保存。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在监督生产方面
委托方可以采取自行或者聘用第三方机构驻厂、巡查等形式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实施监督。
注意:委托方应当记录其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情况,相关记录由委托双方确认并分别留存。
委托方应当定期对委托生产食品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发现风险,委托方应当要求受托方立即整改,或者停产并上报。
在检验留样方面
受托方应当对委托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和产品留样。委托方应当查验受托方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并抽取样品进行检验。
注意:检验记录和产品留样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在召回处置方面
委托双方发现委托生产的食品不合格或可能危害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委托方依法召回,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受托方应当配合召回。
加大食品委托生产监管力度
《办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委托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记录检查结果,留档备查;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执法协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委托双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相关企业或单位应尽快对照新规开展自查,重点核查资质、合同、报告手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原辅料管理、标签标识、过程监督、检验留样等,做好过渡期有序衔接。
注意:在《办法》施行前生产的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此前已签订委托协议的,请于11月30日前完成自查梳理,及时补齐手续、规范标签标识。
《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施行后,所有委托生产活动严格按照新规执行,委托生产将纳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对资质不符、应报未报、标签违法、违规委托等行为,将依法依规查处。如有政策疑问,可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咨询。
稿源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来源:南昌市场监管微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