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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考食品安全管理师人那么多?适合哪些人群报考?

发表时间:2024-01-09  浏览次数: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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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对象:

1、食品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教育机构、科研院所、第三方服务机构等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

2、在普通食品、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

3、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

4、单位食堂(含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企事业单位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食品生产经营者中,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

5、在食品冷链物流中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


2022年9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规定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师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要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规定还要求企业要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 营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 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鼓励企业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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