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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农村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告知书

发表时间:2025-06-04  浏览次数: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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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食品经营者:

 

为守护农村地区食品安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向广大农村食品经营者提示如下:

 

一、经营证照要公示。要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商店显著位置悬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依法办理备案。

 

二、健康证明须取得。出售熟食等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要在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健康证,健康证到期要更换。

 

三、进货要索证索票。进货时要查看供货商有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预包装食品备案表,并向供货商索取供货单据(如发票、送货单等)。不得采购、销售来源不明、无标签标识、或者发霉变质的食品。

 

四、散装食品要标识。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食品贮存要规范。销售需冷藏冷冻的食品(如低温乳制品、雪糕等),要配备冷藏冷冻设备,并按食品标识的温度和条件贮存食品。

 

六、特殊食品要专柜(专区)。销售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要在商店设置专柜或专区,并标明“保健食品销售专柜(专区)”字样。销售保健食品时,不得宣称其具有减肥、降脂、壮阳等功能或疾病预防、治疗等功效。

 

七、定期自查要仔细。要定期检查销售的食品,对已经发霉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要立即下架停止销售。

 

八、未成年人要保护。要在商店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志,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来源:贵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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