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连锁餐饮企业总部与分店签订合同,约定分店应自行负责其食品安全,总部不承担分店的食品安全责任,该行为是否合法?
答:该行为违法,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应履行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
相关法条《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企业总部应当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实际制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企业总部调度、分支机构排查、门店管控的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九条第四款——企业总部不得通过订立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来源:江苏市场监管微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