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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行为的合规提示

发表时间:2026-07-17  浏览次数: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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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广告经营者、保健食品经营主体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消费权益,从源头防范化解违法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现对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作如下提示:

 

一、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基本要求

  1、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应当以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

  3、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适宜和不适宜人群及“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字样,内容、字体、颜色清晰可见,易于辨认,视频广告应当持续显示。

 

二、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禁止性规定

  1、不得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暗示“成分天然”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

  2、不得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3、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4、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5、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

  6、不得声称或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等内容,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不能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

  7、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等进行广告宣传。

 

三、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2、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3、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保健食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请各市场主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广告常态化监测与日常监管,从严查处保健食品领域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全力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对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广告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来源:冰城市场监管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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