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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书

发表时间:2026-09-14  浏览次数: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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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食品生产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规范食品生产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食品安全风险,现就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告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严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企业涉及设备布局、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施设备、食品类别等许可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二、严控厂区安全防护距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如厂区安全防护范围内新增有毒有害物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加装空气净化系统等有效防控措施,彻底消除食品污染风险。隐患未整改到位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三、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须逐批次查验供货者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采购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等原料的,除索要承诺达标合格证外,须结合原料风险特征落实快检或抽样检测。严禁使用过期变质原料、回收食品及非食用物质开展生产加工。

 

四、健全全过程追溯台账。企业应当以生产日期(批号)为核心追溯标识,真实、完整记录原料采购入库、领料出库、生产投料、产品包装、出厂检验、样品留存等全流程信息,实现按批次全程可追溯,并及时、规范录入漳州市“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

 

五、严格遵循标准规范生产。企业应当严格依据《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及相应品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严格遵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建立法律法规及标准定期查新与更新机制,确保新规新标实施后生产经营活动全面符合要求。

 

六、严格落实检验控制要求。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要求,加强关键风险点过程检验。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每批次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严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出厂销售。

 

七、严格“处罚到人”责任追究。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七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有食品安全违法情形,除依法处罚企业外,还要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日(来源: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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